原告与被告经协商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处理完毕可申请撤诉!
【案 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女,1972年10月21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xx小区xx号。
被告杨某,男,1968年8月24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登良路xx中心xx房。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因夫妻感情不和,双方于2013年2月6日协议离婚,并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中约定,原告与被告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婚后出资购买的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南新路xx村xx栋xx号房屋(深房地字第400024xxxx号)的产权和使用权归原告所有。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其协议真实、有效。但自离婚之日起至起诉前,被告一直拒绝履行离婚协议中关于该房屋的过户义务。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要求其协助办理过户义务,但被告一直找各种借口不予办理。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离婚协议,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综上,请求法院:1、判令确认被告名下所有的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南新路xx村xx栋xx号房屋的50%的产权归原告所有;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无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应当依照离婚协议办理过户手续?
【处理结果】
在法院处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8月28日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撤诉。2014年9月12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裁定: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例评析】
本案中,原告陈某起诉被告杨某请求确认被告名下所有的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南新路xx村xx栋xx号房屋的50%的产权归原告所有的确权纠纷一案,原告与被告经协商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同意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并且过户手续已经办理完毕。现原、被告双方关于涉案房产所有权确权纠纷争议已经解决,故原告陈某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最后,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依程序规定作出了“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的裁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YHMS0999号档案编写】